江汉大学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9浏览次数:3437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江汉大学依法治校工作方案》(江党办〔2005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或当前一段时期的突出问题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和学校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内容应当规定在同一规章制度中。

第五条 规章制度可使用章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制度、守则等文种,属暂时使用的可加暂行、试行,但不得使用条例、法规、意见、方案、提法、说明书等不属规章制度的文种。

第六条 规章制度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说明制定的依据、宗旨和适用范围,并对有关重要术语进行解释。

第七条 规章制度内容复杂的一般可分章、节、条、款、项、目;内容简单的,一般不分章、节;格式应符合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

第九条 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规章制度由校办起草,校办可以指定规章制度由学校的一个或者几个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制度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会签。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核。

报送审核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名。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校内外有关规章制度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 校办及法律事务室是审核规章制度的部门。

校办及法律事务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或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应当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意见。

第十六条 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七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经校长批准,可以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核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审核部门的意见上报校领导。

第十九条 审核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提出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审核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正稿,报请校长或其授权的校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布规章制度应当载明该规章发布的文号、规章名称、施行日期。

党政联合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发,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应及时下发或在校内有关报纸及网络上登载。

第二十五条 本校行政序列的内设单位、部门制定、发布其职权范围内在本单位、部门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与新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有关部门和人员认为规章制度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可以向校办提出书面建议,由校办研究处理。

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编辑出版正式的规章制度汇编,由校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未授权的由校办负责解释。

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自2005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