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9浏览次数:404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合同签订工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纠纷,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汉大学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学院、部门、单位与校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各类民事合同、协议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的原则签订有关合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并可以向学校法律事务室、政法学院、学校法律顾问及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咨询。

第五条 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应就合同的内容、形式等各方面事项认真进行研究后,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谈判,达成签订合同的基本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合同草案。

第六条 合同草案由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拟定或由对方提供,合同草案的内容可以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签订合同实行按程序履行有关部门会签和校领导审签制度。

合同的审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合同草案首先应由本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审核;

(二)  合同内容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应送交有关部门审核会签;

(三)   送交法律事务室审核会签;

(四)   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  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人在正式合同上签名或盖签名章;

(六)   按学校用印规定盖章。

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作其他修改的,按以上相同程序办理。

第八条 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草案有权提出修改或参考意见,并留存一份合同草案存档备查。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紧急的,应提前告知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应在24小时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法律事务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提供合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对内容违法、无效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合同,经法律事务室建议后不予修正的,法律事务室可以不予会签。

第十一条 校内凡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以江汉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校领导授权,不得以本单位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校长或取得校长授权的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江汉大学印章,并经合同对方同时签名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生效。

非校长本人签订的合同,应由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校办机要室对合同审查用印后,应留存1份合同正式文本备案;具体负责签定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应保存1份合同正式文本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纪律和行政责任;严重失职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特别授权校内部门、机构自主签订、管理合同的,按特别授权的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办法律事务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