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2002〕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信访,是指校内师生员工采用书信、网上校领导信箱、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信访的范围:
(一)对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对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反映本单位和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上述第(二)、(三)项,如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四条 信访人在反映情况时,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负责具体受理、组织协调和办理信访事项,由分管校办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要确定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干部兼任,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
第八条 信访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综合协调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各单位、各部门受理的信访件,内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直接由本单位、本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也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向来信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作好解释工作。
(二)内容不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向信访人员说明情况。
(三)跨单位、部门的信访,由最先受理的单位、部门拟订方案,主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回告来信来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报校办备案。
(四)各单位、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件或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处理的信访件,每季度末统计报校办。
第九条 校办受理的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分别自办、转办、立案转办。
第十条 对于内容涉及几个单位、部门且情况较复杂的信访,由校办或有关校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办理来信。
(一)收信后,及时登记,并认真阅读来信,弄清其内容和实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二)校办受理的属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经校办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不宜转办的由校办办理。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校办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校办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四)对校领导或有关单位、部门领导有参阅价值的重要来信,由校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校领导批示,送校领导或有关单位、部门参阅。
第十三条 接待来访。
(一)认真、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依据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回答来访者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在做好说服稳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三)校办接待来访涉及有关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经校办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部门接待处理。
第十四条 凡属转办、立项交办的信访件,由校办依据《江汉大学督办检查工作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转办、立项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办审查存档;上级机关立案交办件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回报交办机关。
第十六条 结项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当事人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登记、受理的信访,一律由校办回复信访人;各单位、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件,由各承办的单位、部门回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凡经过处理的信访件,承办单位(部门)应以信访人立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年终报校办统一存档。
第十九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评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拖着不办,否则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经劝告无效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