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督办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9浏览次数:5290

江校〔2002〕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学校督办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是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分别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授权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公室要分别联系、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开展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其作用。各承办单位有义务接受督办检查,并按要求回复承办结果。
第四条 督办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效,重在落实。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上级党政机关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在我校贯彻落实的督办检查。
第六条 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文件和批办件、上级领导批示贯彻落实的督办检查。
第七条 上级交办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督办检查。
第八条 校党委、校行政重要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督办检查。
第九条 校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
第十条 学校基层组织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处理的督办检查。
第十一条 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处理的督办检查。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反映有关学校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处理的督办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分解立项。凡列入督办检查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根据内容或领导批示,提出承办单位、拟办意见和完成时限,报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 通知交办。经校领导批准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填写《督办通知单》后,负责通知有关单位承办。涉及专项督办事项须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交承办单位。对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要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承办催办。承办单位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交办事项。办公室应定期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做好协调工作。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须及时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措施。对逾期未办结的,由办公室下发《督办催办单》;对承办不力或拖延不办的,要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核回告。对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督查人员要严格审核,看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正确、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经审核符合督办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形成办结报告,填写《办结报告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有关校领导审签。属于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督办材料由办公室整理,按文书档案立卷要求交学校档案馆进行立卷归档。立卷材料包括督办原件、领导批示件、交办和催办记录、办结报告及有关附件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