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行政工作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9浏览次数:46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学校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学校行政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校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校行政领导组成人员及部门、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行政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领导学校行政的全面工作,副校长、校务委员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离汉外出期间,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专门问题。

 

第八条 副校长、校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校行政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学院、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单位的行政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代拟学校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高等学校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加强学校建设,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职能。

第十二条 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以育人为中心,其他各方面的工作都要自觉地服务于这个中心。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确立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明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健全完善学校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要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大力推进学校教育体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课程建设诸方面的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科学研究。适应“科教兴鄂”、“科教兴市”战略,遵循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瞄准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技攻关,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地方经济、科技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促进地方产品结构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工艺、设备的革新改造,主动承担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通过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创新成果推动社会发展,通过教育的先导性引导社会的发展,通过文化的传递、选择、融合,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增强自己的办学能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运用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学校重要规章,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提请学校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尽量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学校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学校根据每年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学期末和年末向学校报告执行情况,校长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学校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校长、校务委员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校长、校务委员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学校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校长或校务委员牵头负责,相关副校长、校务委员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副校长、校务委员、校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校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律事务室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四条 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校长确定;会议文件由校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纪要,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校长或副校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印发或报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行政性会议,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已发文布置的工作,不再开会布置;能用校园网、电话、传真等方式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再开会协调;时间靠近的会议可套开或合并开。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剪彩、奠基以及各种检查评比等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参加的全校性会议;学校各部门召开的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学校或校长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校行政领导同志出席,如确需校行政领导出席的,需报校长办公室安排,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

全校综合性会议与会校行政领导名单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安排;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业务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除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外,一般不安排其他领导参加,如需邀请省市及上级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须经分管校长、校务委员同意,并报校长批准。各单位出席会议人数也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力争选派最有代表性的人员出席,一般情况下,院一级党政主管领导不同时出席同一业务性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凡需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在会上公布。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其他部门执行的事项,还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印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与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通过校长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中途退会。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言要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对会上讨论的不宜公开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

第二十九条 会议材料准备

(一) 综合性会议材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准备,涉及部门业务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

(二)业务会议材料(含校领导发言材料)由主办会议的单位、部门负责准备。各会议主办单位应安排人员记录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同时将校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存档。必要时编发会议简报。

(三)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发放等,均应符合会议及有关规范要求。

第七章 公文制度

第三十条 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学校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校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因业务关系需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均须以学校名义制文,归口校长办公室处理。向上级的请示,应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报送学校的公文,以及以学校或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学校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校长审批。校领导审批公文必须明确、具体,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法律事务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含学校规章、决定),经分管副校长、校务委员审核,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校长、校务委员审核后,一般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校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校长签发。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

学校及校长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各学院公文的印发应遵从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上级机关已公开发表的文件,不再转发;上级来文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确有必要,直接翻印;有关工作在已发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在执行中没有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不再重复发文;校领导讲话,原则上不以文件形式下发,确有必要印发的,应经其本人审定后在校园网上发布;校领导讲话在会议上已印发的,一般不再重新印发。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学院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学院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严格控制公文发放范围,减少公文印数。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不发与公文内容无关的单位,不套发受文单位内设机构。同时要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公文稿须认真研究讨论,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努力做到具有长效性、法规性、规范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把关,行文做到简明扼要、有的放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文件质量。

第八章 其他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接待工作

学校行政接待工作分为内事接待和外事接待,其管理工作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和外事处负责。

接待工作坚持对等和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和兄弟单位的行政领导来校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接待;外事接待工作统一由外事处安排;其他人员来访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口接待。

对口行政接待涉及经费或需要校级领导出面接待的,应分内事和外事向校长办公室或外事处申请或审批,未经批准而产生的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

各学院接待工作由各学院安排。

第三十七条  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学校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校长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根据内容交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受理的单位或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处理,答复来信来访人,并按要求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领导听课和调研工作

校领导应按学校规定到学院听课,并应经常到所联系的学院和相关单位开展调研,为基层排忧解难。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做好调研工作。调研工作要做到有目的、有效果、有结论。

第三十九条  校务公开工作

学校建立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凡属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改革方案,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教职工、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等,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内容之外,都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民主议事会、校务公开栏等途径向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归口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学校名义公开的校情必须先送校长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外公开。各相关部门是所公开业务工作的具体承办和责任单位。

各学院、各单位也要建立院(厂、馆、室)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完善院(厂、馆、室)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协调工作

职能部门要发挥工作的主动性,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加强工作的沟通和交流;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由主管部门主动协商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且较为复杂的行政工作,由校长办公室主持召开协调会,或由校长办公室报校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办公设备管理

校长办公室负责机关职能部门行政办公设备的计划安排。每年结束前,各部门向校长办公室提出设备需求清单,由校长办公室根据经费计划作出安排,交设备处统一采购或调剂解决。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以及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学校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密切联系师生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四条 除校党委、校行政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校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照像、颁奖、题词等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校行政领导不为学院、单位、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六条 校行政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校行政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校长办公会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校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四十八条 副校长、校务委员离汉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室通报学校其他领导同志。

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副处长(含调研员)以下行政干部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级以上行政干部出差,均需填报《干部出差报告单》,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凭此单履行报销手续。要控制干部参加各类学会、协作会、座谈会等非工作会议,确有必要参加的,凭会议通知,按上述程序报有关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校、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学校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校长办公室负责本规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