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汉大学职能部门 直属机构 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28浏览次数:4337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搞好我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管理水平,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经校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江汉大学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汉大学职能部门 直属机构 附属单位

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学校新一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强有力的落实和激励机制,确保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推进学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目标(绩效)管理的原则、方法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落实、奖优罚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条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要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激励和计划控制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竞争和考核约束机制,以目标、任务、质量、效益、特色为重点,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三条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是重要的环节,考核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评优、奖惩挂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在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负责。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校属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附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第六条  年度工作目标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两部分构成。共性目标是各单位必须完成的共同性工作任务,内容包括党的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业务目标是体现各单位职能、职责和特点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制定目标任务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目标内容要突出本单位当年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重点是体现服务、效率和创新三大项目的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完成时限和应占分值。

第九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为: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制定目标的意见;各单位根据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要求和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报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条  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以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的形式,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学校党委、行政签订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目标项目,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复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目标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的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单位分级负责,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变动后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涉及多单位承办的目标,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该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协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所协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实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全程跟踪,并进行督导和检查,以确保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年中要对目标运行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通过自查和检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五章   目标的考核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评分由基本分、基层评价分和附加分组成。

基本分100分,其中共性目标30分、业务目标70分。基本分由学校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按照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对在年度内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计100分,未完成任务的项目相应减分。经考核,基本分为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基层评价分60分,由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从工作作风、工作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对各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其中51-60分为A级,A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30%31-50分为B级;0―30分为C级。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一年按2个学期、每个学期分2次,组织各学院对机关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工作作风、工作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全校予以公示,年终汇总全年各学院对各被考核部门和单位的基层评价分并取其平均值,得分计入考核总分。

附加分主要是体现各部门和单位在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比如为学校事业发展的某一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或为推动学校事业某一方面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等。根据成果和贡献大小分为一、二、三等,一等一项计15分,二等一项计10分,三等一项计5分,按项累计,得分计入考核总分。年终考核时各单位、部门据实申报,由学校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并报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各部门和单位对照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进行自评;学校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并对考核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结果报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予以通告。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按参加考核单位总数的25%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且优秀等次单位的目标考核基本分不得低于90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评奖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附属单位的考核办法,在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根据附属单位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      惩

 第二十三条  按目标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发给目标(绩效)管理奖;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学校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奖奖金的发放应按个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由单位进行再分配,优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金可高于该单位个人平均奖金的50%。未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目标(绩效)管理奖。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学校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会同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江汉大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执行。